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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廉洁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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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廉洁规定 一、作为工程发包方(甲方)管理人员: (一)不向承包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在承包方报销任何由工程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承包方安排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接受承包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接受承包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或介绍工程材料等; (五)不得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工程承包单位以各种理由或其他方式,进行行贿或变相行贿的,工程发包人员必须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工程承包方(乙方)人员: 应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活动,认真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发包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的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为发包方单位、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五)不得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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