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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暂 行)
发布时间:2015-11-16作者:杨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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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暂 行)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关于学校收费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正确核算学生代办费收、支业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和《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代办费是指在教育、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学院教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的需要,由学院代学生办理各类相关业务而代为收取的一种代收代付费用,代办费的管理权在学院,而所有权归学生。代办费不能作为学院的非税收入。
第二条 学生代办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
原则,收费项目仅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等,必须是学院统一代办的项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各项代办费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核定代办费收取的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代办费以生为核算单位,等进等出为前提,谁发生谁承担,节余退还、缺额补足的原则来核算学生的代办费。
    第五条  代办费管理的内容
(一) 代办费的收费项目
代办费的收费项目主要是为学生代购的教材款、代垫的文印费、医疗保险费、新生体检费及其他代办费用。
1.教材费。教材费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练习本、实验实习报告等。向学生提供讲义的,只能收取成本费。
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冲抵学生的教材费。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文印费。为学生提供复印、誊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结算文印费。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印费用,由经办老师填写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交院文印室承办。院文印费以班级为核算单位,按学号、姓名、结算金额等要素造册,经审批后,在学生代办费中支付。每学期的文印费,由文印室统计后交计划财务处结算。
3.医疗保险费。按照政府人社部门规定,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时,按规定应由学生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可以从代办费用中支付。
4.新生体检费。学院组织新生体检的费用,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可以从学生代办费中支付。
5.其他代办费用。经审核,符合代办费列支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为学生代办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 代办费的收取流程
    第一步: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经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而提供的收费项目明细,按二级学院、班级、收费内容、金额输入学院收费管理系统。
    第二步:学生报到缴费时,计划财务处在学院收费管理系统中及时反映学生代办费收取信息。
    第三步:计划财务处根据收费信息,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并将每个学生代办费应缴、实缴、未缴情况反馈学生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
(三) 代办费的支出
1、代办费支出的界定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即以什么用途收取就以什么用途支出。
2、代办费支出的确认
代办费支出的项目必须由经手人(领料人)、二级学院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经手人(领料人)必须在发票联(领料单)上注明支出用途、所属班级、学生学号和姓名。计划财务处对其合理性、正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3、代办费结算时间
代办费支出应按学期核算。各部门应在学期内将各项代办支出以书面格式(项目、二级学院、班、学生学号、学生姓名、代扣标准、代扣金额和总额)报送计划财务处,以便财务及时、准确地入帐、记帐、算帐。若不及时报送,而造成学生、学院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条  代办费实行据实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第七条  代办项目的价格,达到招标限额的采购,必须经学院正式招标程序确定,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1、以集体购买辅导教材、参考书的名言将购买费用摊派给学生;
2、强行向学生推销本人、有关人员主编(参编)的教材或其他书籍;
3、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等各类证卡工本费;
4、学生课外上机、上网费用,由学生自愿购买,学院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生统一收取上机费用;
5、新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学院不得强制代收代付;
6、其他各种对学生的服务性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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